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经办业务临时负责机构、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我区药品带量采购货款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我区药品带量采购货款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18号)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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