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经办业务临时负责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新冠病毒 核酸检测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28号)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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